自治区政协和自治区政协办公厅来文,由秘书处核收,并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收到来文先进行清点。清点无误后,将收文日期、来文字号、文件标题逐一登记。其后的处理过程亦应作简要记录,以备查询。
二、拟办。来文登记后,要认真研读,在熟悉文件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填写《文件批办单》,送分管副秘书长提出拟办意见,逐级呈送有关领导批示。
拟办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别需要提请注意的重要事项。
(二)按照文件的内容,提出阅批领导的范围及具体承办落实的部门。
(三)对需要转发或翻印,以及结合本市实际进行贯彻落实的文件,提出具体意见,并明确主办部门。
拟办意见应准确具体,必要时应事先征询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的意见后提出。
以上环节,应于收文当日或次日完成。
三、承办。按照领导批示意见,承办人员应于当日或次日将有关事项逐一予以落实。急件应该立即办理。
四、催办。凡批交有关部门办理的文件,均应定期或跟踪催办。催办过程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应作记录,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注结。来文办理到以下程度,可以注结:
(一)可一次办结的文件有了具体结果。
(二)需要转发的文件,已研究提出了具体贯彻意见,并已转交有关人员起草转发通知。
(三)需要翻印的文件,已将原文印发给有关旗区政协或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
(四)需阅知的文件,已分送或复印后分送所有应阅知的部门和人员。
注结后,应将原件及处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收集齐全,于年底一并归档。
六、保密。办理密级文件,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七、其他不相隶属机关来文的办理,参照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