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市政协机关各类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协及办公厅印章、市政协及办公厅党组印章、市政协及办公厅各类介绍信、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一、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一)市政协印章:使用须经主席或受主席委托由分管办公厅的副主席、秘书长批准。
(二)市政协党组印章:使用须经市政协党组书记或副书记批准。
(三)市政协办公厅印章:使用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准。
(四)市政协办公厅党组印章:使用须经办公厅党组书记批准。
(五)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印章:使用须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批准。
二、介绍信使用审批权限
(一)市政协介绍信:出具时须经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批准。
(二)市政协办公厅介绍信:出具时须经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副主任批准。
三、印章和介绍信管理
(一)市政协及办公厅印章、各类介绍信,由办公厅秘书处专人管理。
(二)市政协及办公厅党组印章,由其党组秘书管理。
(三)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印章由各专门委员会专人管理。
四、印章和介绍信的使用
(一)市政协的印章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印章使用除特殊情况(经有关领导批准)外,只能在办公室使用;用印须由印章管理人员亲自操作,不准委托他人。
(二)使用印章除发文外,必须履行登记手续,要明确用印时间、事由和批准人。对不符合用印规定的不得用印。
(三)因工作需要出具各类介绍信,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按审批权限经过审批后,方可办理。
(四)介绍信开出后,办理人员要将办信单位的证明或介绍信及市政协或办公厅领导的签批件附在存根上备查。
(五)办理介绍信必须认真填写序号,不得出具空白介绍信或在空白纸张上用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