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强化车管人员和驾驶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公务活动用车服务水平,特制定车管制度。
一、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1.市政协办公厅所属车辆的使用、调度、安全、审验、技检、维修、保险、保养等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2.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专委会副主任以上领导用车实行相对固定的办法。
3.老干部用车由老干部服务中心根据老干部的申请,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安排使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主要保证老干部的看病、住院以及参加市政协安排的活动,工作人员和直系亲属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用车,向办公厅报告,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安排。
4.机关处室用车,本着急(时限性强)、重(重量大)、密(重要机密文件、大量现金、贵重物品)的原则,由处室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提前联系,安排车辆。各专委办用车就其所属车辆各自协调使用,事务服务中心不再派车。
5.各专委会的专题调研、小型视察等活动需要用车,应提前提出用车计划,并经分管秘书长、主任同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要求安排车辆。
6.接待用车。行政联络处的接待用车的维修、保养、燃油、保险等统一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管理,使用由行政联络处自行支配,中巴、丰田塞纳商务车的使用,必须请示分管副秘书长。
7.长途用车(单程50公里以上)要填写《长途用车审批单》,由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填写,分管财务的领导同意,并以此作为预借差旅费和报销车辆用油和过桥、过路、住宿等费用的依据;单程行驶400公里(不包括鄂尔多斯境内)以上事务服务中心不予派车,如遇特殊情况,办公厅长途用车,须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派车。
8.婚、丧、嫁事用车按市纪委规定执行。
9.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除本车司机外任何人不得持有车辆钥匙。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外借他人驾驶,由此造成的车辆事故和车辆损坏的,一切损失由驾驶人员负担。
10.未经年检的车辆,严禁上路。
附表1:长途用车审批单
二、驾驶员的管理
1.驾驶员受用车领导和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双重领导。
2.驾驶员没有任务时应在办公室待命,有事要向用车领导或机关事务中心分管负责人请假。
3.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违章驾驶,出车时严禁饮酒,做到安全行车。因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违章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年内凡发生交通事故的,经交警部门结论按下列原则处理:驾驶员无责任不处罚,参加年度评优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负次要责任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不奖不罚;负同等责任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并负担本案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十;负主要责任的,临时工当即辞退,正式工除取消年度评优和负担本案实际经济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外,还应扣除当年津贴、福利等的百分之五十;负全部责任的,临时工当即辞退,正式工当即下岗,并取消年度评优和负担本案实际损失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待岗期间停发除工资以外的所有津贴和福利。
4.保守秘密,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定,不听信、传播谣言,不搬弄是非。
三、车辆的保养、维修管理
1.驾驶员要爱护车辆,车辆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清洗。
2.车辆维护、维修实行报修单制度,由车辆当值司机申请,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分管主任签字,报财务主管领导审批。并按保修单所列项目到指定维修处进行维护维修,维修费用清单由司机和事务服务中心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凭报修单、维修费用清单、发票“二单一票”相符方可报销。车辆维修期间,司机必须在修理现场监督修车流程,否则造成第二次同问题修理的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
3.外出维修,需电话请示上述分管领导同意,回来后三天内凭维修费用清单和发票报销。
4.未经申报和超范围维修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附表2:车辆维修、申报通知单
四、车辆燃油管理
1.车辆用油根据车辆的车型,新旧程度及季节变化分别确定油耗标准,按月统计行车里程和百公里油耗量,单车核算。
2.车辆燃油实行定点加油,加油站实行凭票对车号加油。一车一票,一式两联制,一联给石油公司,一联存根,作为内部核算的依据。严禁擅自给外来车辆加油,一经发现按市场油价加倍处罚,事务服务中心要定期检查,每月公布,做到帐据相符。
3.长途出差在非定点地加油的车辆,凭加油发票,经事务服务中心分管主任登记签字后,到财务室报销。
(注:附表1.2.3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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